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依申请公开政府
信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院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学院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除学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规范填写《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络申请,也可以通过学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现场申请,还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学院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向学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向学院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学院办公室归口受理。院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负责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申请要件和内容是否完整、适当、明确。对于不完整、不适当、不明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者调整;对于申请内容完整、适当、明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提出分办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协调学院有关部门予以研究办理。
第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院办公室分办意见,及时就能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上述内容在提供院办公室前,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查,必要时报请校院领导审定。
第八条 院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提供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审查。审查存在疑义的,退请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办理。院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就审查意见存在分歧,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院领导决定。审查通过的,应当形成书面答复内容,经院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请院领导审定,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院办公室归口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学院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学院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院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学院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学院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三条 根据规定,学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学院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院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对告知、办理和答复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者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院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有效预防和减少由此引发的申请人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第十五条 学院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院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学院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具体由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院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意见报请院领导和院保密委员会审查。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请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学院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学院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举报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院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学院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