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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文章来源:】 【添加人:杨齐志】 【发布时间:2024-11-01】 【点击量: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性,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参与重大决策和监督依法行政,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四条  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工会有权代表和组织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工会主席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事项的报告;对工会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年度职工培训、职工薪酬、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行使审议、建议、决定的职权。

二、审议通过劳动保护费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方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工会会费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学安排,听取中层等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并开展监督评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职工,均有权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工作积极、联系群众、具有民主管理能力,并为职工群众所信任的优秀教职工。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原则上应占职工总数的30-50%;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学院工会根据有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召开工会小组会议,形成提名人选;

二、召开工会委员会专题会议,在充分协商和平衡各方的基础上,讨论通过提名人选作为候选人提名人选;

三、经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合格后,提名为正式候选人;

四、候选人获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的,当选为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五、为有利于工作,经学院批准,工会可邀请不是代表的部门负责人、工会干部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列席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选举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经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代表。代表退休或离职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代表。代表因犯罪、违法违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撤销其代表资格,经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增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组织机构可组成若干代表团(组);代表团(组)设正、副负责人各一名,由教职工代表推举产生。代表团(组)的职责是: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本团(组)的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部门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组织和参加民主管理活动;征集教职工代表提案;完成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各级干部的评议监督;有权参加对学院领导的质询;

三、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加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相关组织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并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分工设立专门工作组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次会议的主席团只对本次会议负责。主席团名额由学院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确定,包括普通教职工、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普通教职工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从教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教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工作组织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

四、听取各专门工作组织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五、会议期间召集代表团(组)负责人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

六、处理大会期间的各项事项。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组织。专门工作组织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属本工作组织工作范围内的有关方案的制定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职教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工作组织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教职工对本工作组织分工范围内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学院学院工会反映;

五、定期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提案;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制订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主持会议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主持教职工代表团(组)负责人、专门工作组织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各专门工作组织的工作,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四、经常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定期培训教职工代表,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和解决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召集各代表团(组)负责人和有关教职工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七、组织学院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