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信息公开

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文章来源:】 【添加人:谷帅垒】 【发布时间:2026-01-23】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财务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升财务管理精细化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财务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涵盖预算管理、收支业务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会计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等核心领域,覆盖行政部门及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全部财务行为。

第三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目标

1.合规性目标: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内部规章制度,全面保障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2.真实性目标:规范会计核算流程,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记录真实、完整、及时。

3.安全性目标:堵塞管理漏洞,防控潜在风险,保障学院资产安全完整并提高使用效益。

4.防腐性目标:有效防范经济活动中的舞弊行为和廉政风险,降低运营风险。

5.效率性目标: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运营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6.支撑性目标:通过财务活动的管控,确保资源配置符合学院整体战略,助力实现长远发展目标。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覆盖财务活动全流程、各环节及相关岗位,实现无死角管控。

2.制衡性原则: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3.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各岗位财务权限与责任边界,做到权责统一、追责有据。

4.重要性原则:聚焦重大资金支出、关键岗位及高风险业务,实施重点管控。

5.适应性原则:结合学院发展规模、办学特色及风险变化,动态优化管控措施。

第二章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财务处根据业务需求设置财务管理中心、预算管理中心等职能科室,明确科室职责边界,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财务处合理设置出纳、核算等关键岗位,分别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财务处岗位设置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出纳与核算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网上银行业务的录入岗和复核岗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约束,形成有效制衡机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关键岗位实行轮岗制度,轮岗周期不超过3年,轮岗时需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九条 财务处每年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会计业务、财税政策及廉政教育培训,持续提升会计人员专业素养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章 授权审批控制

第十条 学院对经济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审批管理,依据资金额度、业务类型、风险等级划分审批权限层级,明确各层级审批人及审批范围。

第十一条 审批流程严格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审批人需对其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审核及管理责任。审批人在审批前须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慎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有权拒绝审批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于紧急支出、突发业务等特殊情况,若无法按常规审批流程办理,经办部门须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紧急事由、金额及后续补办手续计划,经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学院主要负责人特批后,可先行支付。财务处负责登记所有特批事项,并跟踪督办补办手续的完成情况,定期向财务处分管领导及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手续的部门,暂停其后续财务报销权限,并进行通报处理

第十三条 审批人因出差、休假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职责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审批人代为行使审批权,不得委托无关人员代理。委托授权需提交《委托授权书》,明确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委托期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确认,经财务处备案后生效。受托人须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核查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其审批行为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超出授权范围的审批行为无效,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委托期限届满或委托事由消失后,财务处及时更新审批权限配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委托期限的,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 授权审批权限实行动态管理,财务处每年对各层级审批权限进行评估,结合学院办学规模变化、业务拓展需求及风险防控要求,提出权限调整建议,及时更新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经济业务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审批过程须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留痕,形成不可篡改的审批记录,包括审批人、审批时间、审批意见等信息。财务处定期对审批痕迹进行核查,确保审批流程规范可追溯。

第四章 预算管理控制

第十六条 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学费收入、政府补贴等各类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明确收支界限,加强统筹协调,避免资金安排交叉重复。

第十七条 进一步完善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第十八条 健全预算科目管理,优化预算科目库,规范预算科目设置,完善重大项目事前评审机制和全过程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 推进中长期规划管理,建立跨学年预算平衡机制,强化中长期规划对学年预算编制的约束作用。

第二十条 加强年度、月度预算编制与审核工作,完善预算编制流程,强化学院预算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有机衔接,提升预算管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预算内容、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硬化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事项,规范不同预算科目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和执行通报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召开预算分析会议,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细化决算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按照规定公开决算信息,接受监督。

第五章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学院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在签订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或出具账单后,须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账。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定期核对收入金额与合同、协议、账单约定是否一致,对应收未收项目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明确学院各类业务活动的支出标准,规范支出报销流程,严格按照《财务报销管理制度》规定的分级授权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单笔专项费用超过 50 万元的,须理事会报备说明该费用的合理性及执行标准。

第二十九条 按照支出业务类型,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支付、核算和归档等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闭环管理:

1.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核查单据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与完整性、使用准确性、预算合规性及审批手续完备性。支出凭证须附反映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经办人员须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实质相符。

2.支出审批控制:明确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及控制措施,审批人须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3.支出支付控制:规范报销业务流程,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签发的支付凭证进行登记。

4.支出核算和归档控制:财务处根据审核通过的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须作为支出附件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并归档保存。

第六章 资金管理控制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严禁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一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定期(每半年)清理排查实有资金账户,重点清理长期沉淀资金和久悬账户。

新开、撤销银行账户须报请举办者统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财务处)备案,严禁出借、转让、非法使用银行账户;因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变更账户信息的,须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严禁资金挤占挪用、滥发乱花、损失浪费,规范资金管理,提高收支运行效率。

第三十三条 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最高限额5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须当日送存银行。出纳人员严禁坐支现金、白条抵库,确保货币资金日清月结。

第三十四条 现金管理补充要求

1.现金收入原则上引导银行转账结算,现金收入须两人以上操作(一人开单、一人收款)。

2.原则上避免采用现金方式支出,特殊情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现金须有凭据,并认真审查现金开支的合规性,支出凭单须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3.严禁挪用现金或白条抵库,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须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

4.出纳逐日登记电子版现金日记流水账,与现金进行账实核对。

5.收付现金必须当面点清,坚持复点,防止收付差错。

6.未经审批的开支不予付款或报销,对伪造、涂改凭证或虚报冒领等行为不予支付并报请上级领导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备用金管理

1.备用金用于零星采购、差旅费等,实行定额管理;

2.报销时按审核金额补充限额,人员变动须全额收回;

3.每年集中清理一次,年底全部收回,次年重新申请核发。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专用资金管理:政府拨付资金须按项目要求专款专用,单独设立台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货币资金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每月)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盘点不符或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须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印章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保管人员须配置单独保管设备,做到人走柜锁。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须履行规定手续。

第四十条 票据管理由专人负责,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须按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规范废旧票据管理。

第四十一条 票据保管人员须配置专用保险柜,重要空白票据(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须存放保险箱,并妥善保管钥匙和密码,做到人走柜锁,确保票据安全。票据签发与印鉴盖章须由两人分别负责,各自承担相应的保管、使用责任。

第七章 投资管理控制

第四十二条 学院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均须经理事会集体研讨并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财务处依据理事会决议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需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招标管理

1.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项目招标工作领导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后勤管理处、资产处、财务处、督查处、院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由资产处负责招标工作的总体规划、决策制定、项目审定及结果确认;

3)资产处具体负责各类招标项目的标书编制、审定及组织协调工作。

2.招标范围与方式

1)招标范围:概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2)招标方式:由后勤管理处与资产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其中,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须有三家以上单位参与;竞争性谈判须有两家以上单位参与;

3)投标单位须按标书要求进行资质条件符合性预审。

3.评标与定标

1)由资产处组织专家小组评标,其成员应包括使用单位、资产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督查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

2)通过打分或计票方式排名,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组确定中标单位。

4.小型及日常性项目

1)概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为小型或日常性项目;

2)由后勤管理处资产处、财务处及督查处按招标程序选定2-3家固定施工单位,周期为年;

3)固定施工单位采取轮流制或抽签制方式承担施工项目,并进行年终考核、优胜劣汰。

5.支付及结算已立项项目的财务支付(预付款及工程决算结算)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项目合同。

6.教学、行政设备、教材、图书等项目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7.项目完成后,所有生成的项目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材料)均须移交档案管理中心归档备查。

第八章 资产管理控制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仓库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处、资产、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需要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需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财务处监督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财务处负责对学院无形资产进行专项管理,规范登记、核算及处置流程。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仓库物资的管理,财务处督查处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监盘仓库物资,检查发现不符的,需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财务处监督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财务处、资产处、督查处部门或岗位定期检查多次重复领用不合理的低值易耗品,发现重大不符的,需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加强对应收账款等债权的管理,强化对应收确认、催收过程坏账损失等关键环节的管控。财务处每年对学院的债权进行清理,函证,对债权责令相关部门催收

第九章 债务管理控制

第五十一条 财务处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筹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五十三条 财务处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筹资方案需要全面评估风险情况。学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筹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重大筹资方案,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者联签制度。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需要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银行借款需要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

学院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第五十六条 财务处加强债务偿还环节的管理,对偿还本息作出适当安排。学院需要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应付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第五十七条 财务处需要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妥善保管债务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

第五十八条 财务处每年对学院的债务进行清理,函证。

第十章 会计管理控制

第五十九条 财务处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六十条 梳理业务活动会计分录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账务核算,不得随意变更记账凭证会计分录和摘要书写方式。

第六十一条 明确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记账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录入记账凭证,会计审核人员负责对会计记账人员录入的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问题应予退回,并督促纠正,以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第六十二条 会计凭证要素须齐全(含日期、金额、附件张数、签字等),经审核岗审核无误后登记账簿,确保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六十三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编制依据,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财务负责人对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理事长/院长)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六十五条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积极配合财政、税务、教育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落实整改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六十六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会计档案责任人须整理装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电子会计档案实行双重备份和异地存储,并采取加密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存放于专用档案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台账》,非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借出。

第六十八条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登记备案,严禁篡改、损毁档案。

第六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须在监督人员见证下办理工作及档案交接手续,由移交人、接收人、监督人三方签字确认。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由财务处提出销毁申请,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销毁,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控制

第七十条 财务处结合学院发展需求,统筹设计和实施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明确系统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职责边界,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账务录入岗位。

第七十一条 操作人员按授权范围执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定期更换登录密码,严禁越权操作或使用他人账号登录。

第七十二条 财务处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系统维护、升级及运行安全,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妥善保管。

第七十三条 系统管理人员依据岗位职责界定用户权限与操作流程,定期审查权限配置,防止不当授权。

第七十四条 严禁擅自调整系统配置或数据,确需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后,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施,调整记录归档备查。

第七十五条 推进财务信息系统与教务、资产、收费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确保资金流、实物流、信息流顺畅衔接。

第七十六条 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财务分析,对预算执行、资金流动、支出结构等进行风险研判和预警。

第七十七条 建立财务信息对外发布审核机制,数据发布须经财务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口径统一。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财务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内控自查,重点检查收支凭证、预算执行、货币资金管理等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各部门内控管理岗每年至少开展1次本部门财务行为自查。
    第七十九条 督导专员有权监督学校的资产财务管理情况,并参加学校资产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确保相关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八十条 主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并按时落实整改要求。

第八十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

第八十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1.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减绩效工资;

3.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学院现有制度执行;本制度与学院现行财务专项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 本制度由财务处牵头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及学院发展需要适时更新。

八十五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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