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学院教职工争议能够遵循一系列正规、公正且及时的程序得到解决,特制定以下具体的解决办法:
一、调解
(一)调解范围:
1.有关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有关录用、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
3.有关工资、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4.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
5.因开除、辞退教职工及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情况引发的争议。
6.在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方面发生的争议。
7.在实施聘任、聘用过程中和履行聘任协议、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8.有关因工和非因工病、伤残、死亡和待聘、退休等方面的争议。
9.其他与劳动人事相关的争议。
(二)调解机构:
1.学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建立的负责调解学院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学院代表、院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各方指定和推举的代表必须依法参加调解。
(三)调解程序:
1.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可向院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3.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4.若受理,调解委员会将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然后基于事实进行调解。
5.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签订调解协议书,并自觉履行。
6.若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将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当事人。
二、仲裁
(一)申请仲裁:
1.若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可直接向当地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调解不成通知书(如有)、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二)仲裁程序: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若受理,仲裁委员会将组织仲裁庭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3.仲裁庭将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并出具仲裁裁决书。
(三)执行裁决:
1.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2.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
(一)提起诉讼:
1.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应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诉讼程序: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后,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若受理,将组织庭审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3.法院将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并出具判决书。
(三)执行判决:
1.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2.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时效问题:
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如30日内)提出调解或仲裁申请。
(二)证据收集:
1.当事人在提出调解或仲裁申请时,应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2.证据应真实、合法、有效,并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遵守纪律:
1.当事人在调解、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2.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学院教职工争议的解决办法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途径。在解决争议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公正、合法、及时地处理争议。
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