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严格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全体专兼职教师。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教师传授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和良好道德品质的主要途径。教师应把课堂作为神圣的育人殿堂,自觉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以高尚师德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对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负有重要责任,把课堂作为培养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的重要场所。
第二条 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按照课程教学标准(或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明确教学要求,掌握好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并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在上课前认真备好课,写好教案,做好本课程必需的各种教学软件、课件、设备、教具、模型等有关准备工作。
教授同一课程的教师应实行集体备课,统一要求和进度。新入职教师和不足三年教龄的青年教师的教学计划和教案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准上课。
第三条 教师须在预备铃响时进入课堂并开始考勤和课前准备。每次课开始由教师说“上课”,然后由班长喊“起立”。教师以响铃为准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否则按教学事故认定等处理。
第四条 上课时教师应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精神饱满,必须关闭或静音通讯工具,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教师上课时应携带本课程教案、教材、教师授课手册等。
体育教师须着运动装、穿运动鞋上课,并要求学生着运动装、穿运动鞋上课。
第五条 新课程的第一堂课,教师要作自我介绍和课程介绍。自我介绍内容主要为姓名、学历、职称、所在教研室、系部等。课程介绍应采用说课方式,介绍本课程在本专业的地位与作用,课程培养的目标,以及本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学习方法、考核评价方法,使学生对本门课程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第六条 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找人代课。如确需调课、停课等,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不得将课堂授课随意改为自习课、答疑课、作业课、视频课等。
第七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复习、导入新课、讲授新课、归纳总结、布置作业基本环节,做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语言流畅生动、普通话标准,理论与实际并重、重点与难点突出,板书清楚适当、书写规范,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念PPT课件或课程讲稿的教学方式。
第八条 教师应注重“三教”改革,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教学中应突出介绍本学科的新成果,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教师应不断补充新内容,及时介绍本学科领域各学术流派的观点,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掌握本学科的最新动态。
摒弃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传统观念,确立 “ 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 的新型教学理念,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采用直观教学等方式和方法,积极探索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改革,提倡使用案例式、交互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增强教学效果。
第九条 教师应严格按实验实训教学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实验实训教学。提前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工作,不断改进实验实训内容和方法,巡查指导实验实训教学,保证实验实训课顺利进行。教师在实训基地、实验室上课(或上体育课)时,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爱护设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和关闭设备,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要认真指导学生掌握操作方法、正确使用各种仪器、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教师要用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实训总结,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学生实验实训课的成绩。
第十条 为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氛围,除怀孕、生病者等特殊情况外,要求教师站立授课。注重恰当地使用体态语言,丰富教师的口语表现力。
第十一条 教师要严格课堂管理,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纪和不当行为(如迟到、早退、旷课、玩手机、吃食物、睡觉、说话打闹、不注意听讲等)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每次课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填写好教师授课手册,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纪和不当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应将学生在课堂上的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部。
第十二条 在课堂讲课时,教师要坚持循循善诱,耐心指导,不讽刺挖苦学生,不歧视成绩差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辱骂、体罚学生。
第十三条 树立“大思政”理念,注重本课程思政元素的挖掘,深化“课程思政”,既做经师更做人师。教师不得发表与教学内容和教书育人无关的言论,不得发牢骚、泄怨气。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结束时教师应布置适当的课后作业。
第十五条 整个课程讲授结束后,教师要指导学生进行全面复习,解答学生学习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教师不得拒绝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人员和其他教师到课堂听课,应虚心地听取听课人员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范》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批评及教学事故认定等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