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师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实验(实训)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实训)室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本校实验(实训)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实训)室内学习、工作的学生及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的教师等。
第三条 各系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严格限制未参加或未通过培训的新入职工作人员、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实验(实训)。
第二章 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第四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教学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考核体系的建设。
第五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对学生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新入职人员、学生参加学习、考核。根据学科专业特点,针对学校新入职人员、学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考试。
(一)新入职的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或须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职工应接受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组织的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的教育,而后由相关人员现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实训)室工作。
(二)所有新生必须完成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的学习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实验(实训)室。学生或教师如需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创新性实验(实训)计划项目、研究型实验(实训)项目或毕业论文(设计)等,必须要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实验(实训)中心根据项目书确定考试内容和考试时间。
(三)新入职工作人员及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之前,学院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不允许进入实验(实训)室。
第六条 新的实验项目/实训活动申请立项前的风险安全评估
(一)评估要求
所有新的实验项目/实训活动在申请立项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安全评估。此评估旨在识别项目/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确保实验(实训)活动的安全进行。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活动所涉及的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的风险;
2.实验(实训)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3.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4.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与准入方案、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的完善程度。
(三)评估流程
1.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需组织相关人员发起风险安全评估申请,并提交详细的评估报告;
2.学院或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3.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对存在安全风险的项目/活动提出整改建议,要求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进行完善;
4.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评估报告,直至通过风险安全评估。
(四)评估结果应用
1.只有通过风险安全评估的教学新项目/活动,方可申请立项并开展实验(实训)活动;
2.未通过评估的项目/活动,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评估申请;
3.对未落实风险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仍擅自开展实验(实训)活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持续监督与改进
1.学院或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立项的教学新项目/活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按照评估报告中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
2.如发现新的安全风险或隐患,应及时要求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实验(实训)室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因准入制度执行不力而导致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其实验(实训)室工作考核将评为不合格。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实训)室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实训)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医学类实验(实训)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实训)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方式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线上学习;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讲座;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竞赛活动;
(四)实验(实训)室安全实操训练;
(五)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演练;
(六)实验(实训)室安全校外培训。
第十条 取得实验(实训)室准入资格的条件
(一)学生
1.参加由专任教师组织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课程;
2.参加专项教育及考试,成绩合格,并提交项目安全评估报告[该项适用于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创新性实验(实训)计划项目、研究型实验(实训)项目或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
3.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二)新入职人员
1.参加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组织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课程;
2.参加专项教育及考试,成绩合格;
3.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三)外来人员和临时人员
实验(实训)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临时安全培训学习和考试,具体形式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及实验(实训)室责任人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