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信息公开

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 【添加人:章正福】 【发布时间:2026-03-0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师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实验(实训)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实训)室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本校实验(实训)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实训)室内学习、工作的学生及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的教师等。

第三条  各系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严格限制未参加或未通过培训的新入职工作人员、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实验(实训)。

第二章 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第四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教学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考核体系的建设。

第五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对学生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新入职人员、学生参加学习、考核。根据学科专业特点,针对学校新入职人员、学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考试。

(一)新入职的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或须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职工应接受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组织的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的教育,而后由相关人员现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实训)室工作。

(二)所有新生必须完成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的学习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实验(实训)室。学生或教师如需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创新性实验(实训)计划项目、研究型实验(实训)项目或毕业论文(设计)等,必须要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实验(实训)中心根据项目书确定考试内容和考试时间。

(三)新入职工作人员及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之前,学院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不允许进入实验(实训)室。

第六条  新的实验项目/实训活动申请立项前的风险安全评估

(一)评估要求

所有新的实验项目/实训活动在申请立项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安全评估。此评估旨在识别项目/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确保实验(实训)活动的安全进行。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活动所涉及的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的风险;

2.实验(实训)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3.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4.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与准入方案、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的完善程度。

(三)评估流程

1.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需组织相关人员发起风险安全评估申请,并提交详细的评估报告;

2.学院或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3.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对存在安全风险的项目/活动提出整改建议,要求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进行完善;

4.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评估报告,直至通过风险安全评估。

(四)评估结果应用

1.只有通过风险安全评估的教学新项目/活动,方可申请立项并开展实验(实训)活动;

2.未通过评估的项目/活动,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评估申请;

3.对未落实风险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仍擅自开展实验(实训)活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持续监督与改进

1.学院或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立项的教学新项目/活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按照评估报告中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

2.如发现新的安全风险或隐患,应及时要求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实验(实训)室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因准入制度执行不力而导致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其实验(实训)室工作考核将评为不合格。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实训)室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实训)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医学类实验(实训)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实训)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方式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线上学习;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讲座;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竞赛活动;

(四)实验(实训)室安全实操训练;

(五)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演练;

(六)实验(实训)室安全校外培训。

第十条  取得实验(实训)室准入资格的条件

(一)学生

1.参加由专任教师组织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课程;

2.参加专项教育及考试,成绩合格,并提交项目安全评估报告[该项适用于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创新性实验(实训)计划项目、研究型实验(实训)项目或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

3.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二)新入职人员

1.参加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组织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课程;

2.参加专项教育及考试,成绩合格;

3.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三)外来人员和临时人员

实验(实训)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临时安全培训学习和考试,具体形式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及实验(实训)室责任人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