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信息公开

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试行)

【文章来源:】 【添加人:章正福】 【发布时间:2024-10-3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实施依法治校战略,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倡导学术诚信,营造优良学术氛围,促进我院科研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 40 号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国科发监〔2022〕221号)、《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皖社科字〔2022〕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发挥监督、裁决作用,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为学术环境营造目标。

第六条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七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科技成果转化和发明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列入师德师风考核,应用于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科研项目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活动中,对学术不端行为者,在评优评先、职业晋升等方面实行 “一票否决”。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

第十一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社会组织主动披露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须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不端行为相关举报材料报学术委员会讨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书面说明理由,并转告相关人员。

决定受理的,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 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报学术委员会实施。

第十三条 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由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原则上由学、人事、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应为不少于 3 人的奇数,必要时也可邀请 1-2 外同行专家。调查组根据专家认定报告,对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性质、情节、处罚等进行讨论,形成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的学术不端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学术不端行为,可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需通知项目资助方,可接受或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学生指导老师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含会议记录)、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学术处罚建议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查调查组提交的学术不端调查报告,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处罚等作出认定结论,形成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八)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认定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项目的申请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学术委员会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应当通过恰当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举报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三十条 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202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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