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行为,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有关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决策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积极参与学院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诚信、学风建设,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的科学与严谨。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教学或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六)学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各系(部)委员名额,各系(部)在充分反映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等额推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兼)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院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术任务需要设立若干学科组,学科组负责人可以通过民主协商或选举方式产生或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纪、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委员免除后,按照学科专业和委员会结构构成进行相应递补,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颁布教科研奖励办法、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五)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评定由学院自主设立的学术、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八)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九)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二)组织学术委员会换届,提名缺额委员增补人选。
(三)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审议临时性的科研项目和奖励申报。
(五)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专业性较强的议题进行初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学科组根据审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主任委员委托召开会议,并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审议结果。特殊情况,学科组可临时聘请非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内外专家)参加学术评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议程,由主任委员决定。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安排、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由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议题和需要审阅的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各位委员。如临时增加议题需经1/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不得代其他委员投票,以参加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时,与事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需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由秘书处呈报学院或对外发布,会议情况及委员个人意见,委员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