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信息公开

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添加人:章正福】 【发布时间:2026-03-09】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实训)室相关设备正常运转,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实验(实训)室环境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制定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成立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担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常务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保卫处、教务处、学生处、系部负责人。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包括学院各科研和教学实验(实训)室,明确各实验(实训)室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定期开展学院各实验(实训)室安全及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一)强化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二)将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及违反规矩的人员进行警告并给予相应值日处罚,未按时按质整改或再次违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公示并取消实验(实训)室使用资格,禁止进入实训室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减扣德育成绩取消评奖评优。

(三)发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人的事故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制定并完善各类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和规范,并按制度规范施行。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八条  三十万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及特种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需要建立专人负责制,保存好仪器的说明书、合格证、使用记录、维修和培训记录等资料,并将仪器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张贴在醒目位置。其他仪器设备应保存好说明书、合格证、使用记录,根据各实验(实训)室具体情况及仪器特点建立使用管理方案。

第九条  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采用预约制使用,并对外开放。

第十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  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须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定期进行各类培训。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在各实验(实训)室进行实验(实训)操作前,必须进行系统培训,提交入室申请。实验(实训)室人员在实验(实训)大型精密仪器前必须熟知操作规程,按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在各实验(实训)室进行实验(实训)操作前,须穿戴好工作服、鞋、帽、手套等防护用品。实验(实训)结束后,保持工作台整洁,妥善处理各类废物。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  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相关人应加强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的意识。

第十七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管制类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转运和使用。强酸、强碱及其他危险类废液废物须分类放置于废液废物收集区域,并统一申报转运,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九条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 时,应保证通风,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并防止周围实验(实训)人员受到影响。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应配各类灭火器、防火沙和防火毯,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实训)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内全面禁烟,不得饮食、饮水。与实验(实训)室无关的食品饮料、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实训)室。

第二十四条  高压气体钢瓶应固定放置,并设立状态标识。

第二十五条  高温高压设备应建立具体操作规程,并在操作区进行警示,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  建立值班检查制度,保证实验(实训)室水、电、气及仪器安全。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