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是全院师生体育竞赛、群体性体育运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机构。在理事会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省教育厅和省、市体育部门的指导。
第二条 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各类体育活动,全面推动学院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我院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培养品德高尚、素质全面、体魄强健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原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联合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制订的《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纲要》。
2.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教育厅和学院等上级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3.制订全院体育工作规划,并监督规划的落实。
4.组织、指导和协调校际间、学院各单位及单项体协之间开展体育交流活动,全面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5.定期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督促、检查学院学生会、团委及各单项体协开展体育活动。
6.组织举办全院群体性体育竞赛运动,并积极组织参加或承办全国、全省、市高校各类体育比赛。
7.制定学院体育运动训练、竞赛的计划,组织、指导系部各类体育运动队训练、竞赛事宜。
8.组织、指导体育科研学术活动,解决体育运动中的技术难题。
9.对全院体育设施、体育场馆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10.承办学院交办的其它体育工作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机构组成人员:
1.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体育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2.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设副主任2名,由学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学院有关部门、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章 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第五条 经费的来源:
1.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从教学行政经费中单独划拨,专款专用。
2.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赞助。
3.从其它途径筹集。
第六条 经费使用:
1.全院性体育竞赛活动的开支(如学院田径运动会等)。
2.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支。
3.学院体育代表队外出比赛、训练开支。
4.参加承办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检查、指导等会费及其他活动费用。
5.上级重大比赛或计划外比赛,其经费开支,另行报告审批。
6.经费使用须经集团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1.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体育委员会
主任委员:方士英
副主任委员:章正福、墨子富
委员:李玲玲、杨秀莲、刘霞、刘玉敏、程虎、程欢、时闰王永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