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项目建设实效,根据《教育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结构优化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共同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的实施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持续改进”的原则,实行学院、系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建设、检查、验收和成果推广等全过程管理。项目类型包括(具体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一)专业类: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特色专业(群)、专业教学资源库、微专业、“人工智能+”专业;
(二)课程类:高水平课程、高水平教材;
(三)教师类:教学名师、高水平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坛新秀;
(四)实验实训类: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实训基地、校企合作生产性共建共享实训基地;
(五)教学研究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等;
(六)教改示范类:数智化转型示范校、职教出海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财务处、质量处(科研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决策协调和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评审、立项推荐和过程管理;
(三)协调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评价;
(四)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推广项目建设成果和经验。
第七条 各系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
(二)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配合学院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
(二)组织项目实施,把握建设进度和质量;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四)开展项目自我评价,总结建设成果;
(五)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九条 项目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逐级遴选的方式进行。院级项目由学院组织评审立项;省级、国家级项目从院级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我院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研究能力和项目组织能力;
(二)项目团队结构合理,成员分工明确;
(三)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可行,预期成果明确;
(四)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基础条件和保障措施;
(五)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申报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在研项目超过2项(含2项)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发布指南: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单位推荐:各系部组织申报,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学院推荐;
(三)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学校审定:领导小组对立项建议方案进行审议,确定院级立项项目和向上级推荐项目;
(五)公示立项:立项结果在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所有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需建立专门的项目网站,展示项目建设情况,接受师生监督,并作为中期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检查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前期论证、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一般为1-3年。
第十五条 建立中期检查制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进展情况与建设目标符合度;
(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成效分析;
(三)资金使用情况及合理性;
(四)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无故不接受学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对因客观条件变化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经项目组申请、学院审核后可进行调整;对建设不力或无进展的项目,学院有权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来源由学院全款配套资金。经费管理按照《芜湖医药健康职业院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类资助、专款专用原则。院级、省级和国家级项目资助标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参与上级无经费拨付项目和院级项目建设的,学院予以资助及奖励。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分阶段划拨。项目立项后拨付首批经费(总额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剩余经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经费使用直至整改合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资料设备费:购买图书、资料、软件及小型设备;
(二)数据采集费:项目研究相关的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
(三)差旅会议费:开展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及组织研讨活动;
(四)专家咨询费:支付院外专家咨询、评审费用;
(五)劳务费:支付项目临时参与人员的劳务报酬;
(六)成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教材出版费等;
(七)其他合理费用:项目实施直接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本着节约高效原则使用经费,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经费使用明细表。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满须接受结题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创新点;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成果推广应用价值及进一步建设的设想。
第二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组提交结题申请和总结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可采取材料评审、实地考察、答辩等方式);
(四)领导小组审议并公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验收优秀的项目,学院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后续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成果推广与应用机制。对建设成效显著、具有推广价值的项目成果,学院通过经验交流、成果展示、教学观摩等方式予以宣传推广,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享有署名权和收益分配权。具体按照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