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营造科研工作良好氛围,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皖教科〔2017〕2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试行)的通知》(皖教人〔201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芜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为独立或第一承担及完成单位、由我院教职工主持负责的纵向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分类等级依据教育厅职称评审文件(皖教人〔2016〕2号)“附表2”认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教务处(科研处)是各类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发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科研项目评审与推荐,发布立项通知。
(二)对项目研究全进程实施监督。
(三)对项目经费使用实施审核、监督。
(四)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结项和验收。
(五)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五条 各系部配合教务处(科研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及时转发教务处(科研处)相关文件和通知。
(二)及时汇总和报送相关材料。
(三)积极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
(二)按照《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接收各项检查。
(三)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安排使用项目经费,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四)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对项目成果真实性负责。
(五)负责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评审与立项。
(一)教育厅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人申报条件遵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皖教科〔2017〕2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二)院级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教职工可申报院级一般项目。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教职工可申报院级重点项目(且主持过五类以上项目并按期结题)。部门工作项目根据部门工作需要由部门提出申请。
(三)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内容的重复率不得超过60%,评审、立项贯彻“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回避制度。
(四)已经获批较高级别立项的项目(课题),不得以相同内容申报较低级别科研项目。
(五)教育厅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规划类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均由学院教务处(科研处)组织实施推荐,教育厅下文确认。
(六)各类各级项目独立申报与评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教育厅立项的科研项目实施依据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院级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研究时间以学院正式立项公布之日起计算。项目不能按时结项可以申请延期,但是累计延期时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条 院级科研项目一经立项,主持人或参与人原则上不能变更,《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果在实际研究中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由项目主持人向教务处(科研处)提交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通过,教务处(科研处)形成文件。
第五章 结项与验收
第十一条 除另行规定以外,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项、验收均由学院教务处(科研处)组织实施。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向教务处(科研处)提交结项验收报告和项目研究成果,教务处(科研处)组织结项验收,并上报结项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厅、学校重点以上项目、部门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验收,项目主持人进行现场答辩。项目验收应包括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验收专家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院内专家不超过1/3。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结项验收评价标准。
项目建设结果试行等级评审,分为A优秀、B合格、C未合格三个等级。各级别项目满足以下结项最低条件评定为“合格”等级,未目满足以下结项最低条件评定为“未合格”,“优秀”等级根据满足的条款数和成果水平,由评审专家组评定,“未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一类科研项目和二类科研项目的结项验收按照项目立项单位的结项要求办理,项目来源单位没有具体要求的,教务处(科研处)按照不低于教育厅重大项目标准办理。
(二)三类及以下科研项目,项目来源单位有具体结项验收标准的,按照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办理,项目来源单位没有具体要求的,按照教务处(科研处)制定的结项验收评价标准办理。
(三)部门项目按照申报书要求,申报书没有明确的按照申请部门要求办理。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认定为院级一般项目,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认定为院级重点项目。
(四)教育厅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需达到以下其中1项,方可申请结项验收。
1.公开发表与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三类及以上论文1篇以上。
2.独著出版与项目有关学术专著1部,或合著不少于5万字。
3.依托该项目争取产学研结合的横向项目或成果推广、技术转让,到学院账户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15万元,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
4.授权与项目有关的发明专利(前2名)1项以上,或授权与项目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第1名)2项以上且实现成果转化1项以上,或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品种权(第1名)1件以上或前3名2项以上。
5.国家、行业标准(前3名)1项,或地方行业标准(前3名)不少于1项。
(五)三类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需达到以下其中1项,方可申请结项验收。
1.公开发表与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三类及以上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与项目有关学术专著1部,合著不少于3万字。
3.依托该项目争取产学研结合的横向项目或成果推广、技术转让,到学院账户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社会科学类不少于5万元。
4.项目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前5名)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科研成果(前3名)1项以上。
5.授权(受理)与项目有关的发明专利(前3名)1项以上,或授权与项目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第1名)1项以上且实现成果转化1项以上,或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品种权(前3名)1项以上。
6.国家、行业标准(前4名)1项以上,或地方行业标准(前3名)1项以上。
(六)四类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需达到以下其中1项,方可申请结项验收。
1.公开发表与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与项目有关学术专著1部,合著不少于2万字。
3.依托该项目争取产学研结合的横向项目或成果推广、技术转让,到学院账户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7万元,社会科学类不少于3万元。
4.授权(受理)与项目有关的发明专利(前4名)1项以上,或授权与项目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第1名)1项以上,或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品种权(前4名)1项以上。
5.国家、行业标准(前5名)1项以上,或地方行业标准(前4名)1项以上。
(七)五类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需达到以下其中1项,方可申请结项验收。
1.公开发表与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
2.依托该项目争取产学研结合的横向项目或成果推广、技术转让,到学院账户经费不少于3万元。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项申请材料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研究成果未达到教务处(科研处)结项成果评价标准。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组提交的结项验收材料,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检查和鉴定,结项验收结果由教务处(科研处)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由低级别升为高级别的,成果可共享。
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可整理材料参与下次评审会评审。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级项目由学院教务处(科研处)直接予以撤销,其他项目由教务处(科研处)报请相关项目来源单位予以撤销。
(一)无正当理由终止项目执行。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结项。
(三)经查实,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
(四)再次验收仍未通过。
对于撤销项目,项目主持人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主持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教务处(科研处)在学院网站公示被撤销项目名单,已经撤销的项目,返还已使用经费。项目主持人不得在撤销公示无异议结束后,以该项目成果名义申报职称和参与各类评奖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